1、實行登記、收費制度,設定養犬和登記條件,并植入電子識別標識,養犬登記和辦理犬只續養手續應當向公安機關交納養犬管理費,具體收取按照有關規定報省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。
2、實行“一戶一犬”制度,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,每戶限養一只,除特殊情形外單位不得飼養犬只。(在重點管理區內,本條例施行前已飼養的超出限養數量的非禁養犬只,養犬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養犬登記的,可以繼續飼養。)
3、養犬人攜犬出戶,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束不長于一點五米的犬繩(鏈)牽領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、犬籠,為允許飼養的大型犬只佩戴嘴罩,主動避讓他人。及時清除犬糞,確保環境衛生,是養犬者的法定義務,不容推卸。